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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游子歸鄉(xiāng) 樂業(yè)家鄉(xiāng)”眉山市2025年新春農(nóng)民工專場招聘會歡迎您
上海籍吳女士為得到10萬美元的酬勞,將香港的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上了法庭。 吳女士,曾是這家香港投資有限公司駐上海代表處代表,數(shù)年前參與了市中心一塊土地的批租談判,次年簽訂了合同,公司取得了該地塊的使用權(quán),公司支付給吳某10萬美元。 不久,吳某辭去職務,臨走時與公司訂了協(xié)議,稱公司由于成功批租這地塊,愿意支付20萬美元給吳某作酬勞。此款分兩期支付,第一期已付,第二期待地塊上建筑物竣工后1個月內(nèi)付清。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吳某在協(xié)議上簽了字,法定代表人還以個人名義作為保證人簽字。兩年前地塊上建筑物竣工,次年又獲房地產(chǎn)權(quán)證。吳某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要求兌現(xiàn)欠款未成,遂起訴到法院。 面對訴訟,那家香港投資公司辯稱:除先期支付的10萬美元外,吳某陸續(xù)從公司提取6萬美元左右購買房屋,實際上僅欠吳某約4萬美元,公司系吳某納稅的代扣代繳人,事實上已不欠吳某錢款。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辯稱,公司的欠款與自己無涉,不愿承擔連帶責任。 審理中,吳某強調(diào)房屋在批租合同簽訂之前就已購買,購房款與本案無關(guān),仍堅持原訴請求。 法院認定,香港投資公司未按協(xié)議向吳某支付第二筆錢款,吳某提出主張支付錢款要求,法律應予支持。而吳某購買房屋的行為在先,批租合同簽訂在后,此爭議應另行處理?紤]到付款保證人的擔保期限已過,遂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由香港投資公司支付吳某10萬美元。對于審理中所提出的扣除吳某納稅款一事,應由國家專門機關(guān)依照國家的相關(guān)法律處理。 編輯:劉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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